《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评价局、中注协联合编写,是迄今为止唯一一本由准则制定机构亲自编撰的准则案例分析,共包含40个准则实施典型案例,并根据涉及的会计准则议题,分为八章。粗读一遍,将一些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提示摘录:
1、对于存在直接持股、子公司间接持股及潜在表决权等多因素的投资,在个别报表应该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的影响,判断单体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计量时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部分。案例1-3:间接持股比例如何影响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2、对于商业地产委托管理合同中如存在明确的期间和已识别资产,受托企业有权获得在委托期间使用各商业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主导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则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为租赁合同。案例5-1:房地产委托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3、对于附有保底收益的投资(例如保底百分比收益率,被投资企业股东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如果不构成控制和重大影响,则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案例6-1:金控平台附有保底收益的投资确认。
4、对于将追索权限定在保理商定义的“信用风险”之外的“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将承担信用风险的时间收窄。很可能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给银行,则不能终止确认。案例6-3: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相关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5、企业发行自身权益工具发生的顾问费,发生一笔融资交易后才会发生,且可以直接归属于发行自身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则支付的融资顾问费应当从权益中扣减。案例6-6:企业发行自身权益工具发生融资顾问费的会计处理
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质上是两个受同一主体控制的独立企业或业务的合并,因此被合并方与合并方组成的合并后主体应当视同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合并后主体在合并日支付的现金对价导致其资本规模发生变化,因此在该合并后主体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将其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进行列报。案例7-3:合并方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对价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7、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对原持有的股份公允价值确定不应简单以第二次购买的对价按比例计算,因为第二次对价可能包含控制权溢价等因素,而原股权可能不包含这些因素,公允价值基准也可能不同。案例7-4: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
8、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存在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如在购买日被购买方不存在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款项的现时义务,则购买方不应将该递延收益单独确认为一项可辨认负债,否则将影响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后年度的合并报表也不存在递延收益摊销所形成的其他收益。案例7-5: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的确认。
9、从供应商处取得的返利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确认为收入,应当将取得的供应商返利冲减存货采购成本,若存货已经售出,则冲减营业成本。案例8-1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取得供应商返利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