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如果未对执业过程中评估程序未能完全履行、评估资料收集欠缺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形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等方面的特殊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可能导致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无法全面理解评估结论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定条件。
为此,结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等的规范要求,提出如下操作建议。
操作建议如下:
资产评估机构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评估程序履行、评估资料收集等的情形,说明具体评估处理原则及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提醒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资产评估机构认为评估程序受限、评估资料不完整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论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需由人民法院形成书面通知,明确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或终止(撤回)评估委托。如果人民法院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尤其在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所涉及的股权价值评估项目中,若被评估单位不予配合或无法获取真实、完整、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所需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采用书面函件形式将相关情况与人民法院进行充分沟通,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评估要求的资料,并告知相关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经人民法院履行告知相关当事人程序后,资产评估机构应结合评估对象与评估目的,分析评估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评估程序受限等情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若上述事项对资产评估结论不产生重大影响,则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若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应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参考披露内容:
关于评估程序未能完全履行、评估资料收集欠缺事项的特别事项披露: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本评估机构在本次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中,因以下原因导致部分评估程序未能完全履行,特此披露:
参考事由如下:
1.现场调查受限
由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的地理位置、权属纠纷或相关方配合程度不足等原因,本机构未能对部分资产进行充分的实地查勘(如设备运行状态核查、不动产现场勘查等)。上述受限情况可能影响对资产物理状况、使用价值及市场价值的全面判断。
2.权属资料不完整
人民法院提供的部分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产权证书、交易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存在缺失或信息不完整,导致无法核实资产的法律权属及历史交易真实性。此情况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及准确性产生潜在影响。
3.市场数据获取不足
由于目标资产所属市场存在交易活跃度低、可比案例稀缺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机构未能获取充分的市场交易数据以支持评估模型的参数选取与验证,可能导致评估结论与实际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偏差。
4.评估程序调整说明
针对上述受限事项,本机构已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行业惯例,采取替代程序(如书面函证、第三方信息核实、专家咨询等)尽可能弥补程序缺陷。
具体描述如下:
本次评估过程中,因________(具体说明未能履行的程序,如:现场调查受限、资料获取不完整、技术参数核实不足等),导致评估程序未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该情形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及合理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表现为________(简要说明可能的影响方向或范围,如:资产权属瑕疵未充分核实、部分资产价值依据假设条件推定等)。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并结合实际情况审慎使用评估结论。报告结论基于现有资料及评估假设,若因程序受限导致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可能需重新调整评估结论。本报告的使用范围及责任限定以报告正文“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条款为准。